《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1-29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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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第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 第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 第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 第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活动实行回避、时限、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持司法鉴定资料。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实行司法鉴定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需要司法鉴定援助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重庆市法律...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对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收费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 第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 第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第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 第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 第二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从事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和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 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二)决定鉴定人回避; (三)选择...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对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 第三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条 鉴定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鉴定委托人介绍案件情...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鉴定材料,并不得暗示或强迫鉴...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 ...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 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应及时指派或由委托人随机抽选鉴定人进行鉴定。 参与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人...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依法向鉴定机构核实送鉴材料、了解鉴定事项、申请鉴定人回避、...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鉴定应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仪器设备,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检验技术,应...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鉴定需损耗鉴定材料或损坏原物的,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只损耗部分鉴定材料的应留存部分备用。 第四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业务档案。鉴定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复制品、鉴定记录、鉴定文...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应当同意或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五条 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机关在决...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六条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七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时限从本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能够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载明鉴定...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九条 鉴定文书应当表明鉴定委托人、委托日期、受理日期、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案情摘要、检验(查)情况、分析说明、鉴定结... 第五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文书无效: (一)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 (二)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登记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执业; (二)...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二)同时在...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造成严...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侦查机关根据管理权...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鉴定机构接受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进行的鉴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基于举证的需要... 第六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