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
(三)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
(四)被鉴定人、委托人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五)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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