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业务档案。鉴定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复制品、鉴定记录、鉴定文书副本以及需要留档备查的其它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