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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