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
(二)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三)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四)需要增加鉴定事项;
(五)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充分、准确。
(一)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
(二)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三)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四)需要增加鉴定事项;
(五)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充分、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