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鉴定委托人介绍案件情况和司法鉴定事项,查阅案件材料;
(三)审查、核对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以及来源;
(四)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事项,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材料;
(五)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手续。
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函件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或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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