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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