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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