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和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