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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