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
(二)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
(三)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
(四)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
(二)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
(三)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
(四)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