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