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能够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载明鉴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