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能够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载明鉴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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