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