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鉴定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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