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鉴定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