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从事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和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中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