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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