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延期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