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
(三)自愿解散或者停业;
(四)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
(五)鉴定机构、鉴定人丧失本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
(三)自愿解散或者停业;
(四)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
(五)鉴定机构、鉴定人丧失本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