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登记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采取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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