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依法向鉴定机构核实送鉴材料、了解鉴定事项、申请鉴定人回避、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