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成渝金融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的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成渝金融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