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其他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其他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