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10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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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 第三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 第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 第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八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 第十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根... 第十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人大...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长、县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 第十三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三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应... 第十四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四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机构撤销或任职期间去世... 第十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人大常委... 第十八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人大常... 第十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受委托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任免案提出后至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存在重大错...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接受辞职等,一般采用无记名逐人表决方式;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销职务或者接受辞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职...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 第三十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条 撤销职务案,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一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附有撤销其职...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二条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本级人民...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履职情况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