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
不具有任职资格、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具有任职资格、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