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任免案应当附说明、被提名人的考核材料或者简介等。
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任免案应当附说明、被提名人的考核材料或者简介等。
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