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名人根据初步审查的意见修改任免案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的情况作补充介绍,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进行考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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