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受委托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被提名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上作任前表态发言。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被提名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上作任前表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