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考核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