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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