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四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四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机构撤销或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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