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长、县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提名的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任命其为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区长、代理县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