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