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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