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条 撤销职务案,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