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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