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