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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