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三十一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