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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