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装备动员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装备动员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