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7-30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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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要求,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国防动员建设... 第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防动员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军事机关依照职责开展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 第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综合办公室和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办公室组成,承担本... 第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国防动员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军事需求和国防动员潜力状况,以及上级国防动员计...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总体建设发展计划和综合性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 第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 第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评估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进行...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 第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 第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报市国防动... 第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以采用普查、年度核对等方式进行。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国防动...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按照国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军品生产任务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由动员准备状态转入动员实施状...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民用资源,应当及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需要进行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被征用人,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人...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情况进行清点、...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做好预备役人员的...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计算为...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订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及时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和国防勤务人员执行勤务期间降低待遇,不得以执行预备役任务和国防...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国防动员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动员责任意...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军事训练等方式,加强对所属...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应当将国防动员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教育之中,通过课堂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等方式,普及... 第四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演艺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原则,统筹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建设...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协调的决策、指挥机制。 ...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系统各类应急队...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情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防动员与应急管理通用物资联合储备保障制度,形成平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两...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职工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恢复劳动...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毁损统计调查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