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和国防勤务人员执行勤务期间降低待遇,不得以执行预备役任务和国防勤务为由与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预备役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补助的规定给予补助。国防勤务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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