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国防动员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动员责任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军事机关应当配合、支持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