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国防动员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动员责任意识。市、区县(自治县)军事机关应当配合、支持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