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和物资、技术准备,提高专业保障队伍快速动员和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分开组建,避免人员重复交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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