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督促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为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履行征召义务或者参加预备役训练。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运送被征召预备役人员任务的通知或被征召预备役人员提出运送请求,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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