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及时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还应当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兵役机关。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