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计算为因工外出时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