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时间计算为因工外出时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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