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做好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编组工作,建立教育、训练和管理等制度,为军队战时扩编储备后备兵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