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需要进行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被征用人,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被征用人应当向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提供被征用民用资源的相关原始数据和情况。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改造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
被征用人应当向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提供被征用民用资源的相关原始数据和情况。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改造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